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6月1日起,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為確保我省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納稅人
本次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包括提供電信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二、應稅服務范圍
電信業,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三、征收機關
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四、試點時間
自2014年6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按增值稅規定進行財務核算、開具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自2014年7月申報期(稅款所屬期2014年6月)起,試點納稅人應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五、試點納稅人確認
2014年5月中旬,主管國稅機關將組織對試點納稅人的征管信息進行調查、核實、確認和采集等工作,請試點納稅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一)經確認的試點納稅人,應按規定及時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稅種核定、發票種類核定、冠名發票印制、稅控系統申請、發票領用、稅收優惠申請、出口退免稅登記、網上申報、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等涉稅事宜,配合國稅機關建立征管檔案。
(二)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應當在2014年5月20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試點納稅人試點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
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按照《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 14號)執行。